冒用他人信用卡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知识 2025-01-28 03: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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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冒用随着网络不断发展,人信很多人都享受着“无纸化支付”带来的构成便捷。不论是信用购物还是出行,只要刷信用卡甚至刷手机,卡诈就能够实现支付。骗罪然而,冒用大家在享受便捷的人信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近日,构成检察机关发布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信用该案被告人冒用他人信息申领银行卡并注册网上支付账号,卡诈并将被害人正常使用的骗罪银行卡与其冒名注册的网上支付账号进行绑定,将被害人银行卡账户中的冒用资金转入网上支付账号并进行使用。
提示
从信用卡的人信范围来看,银行借记卡属于《刑法》规定的构成“信用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以及相关的密码和信息都属于个人的敏感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获取就有可能面临侵害。”检察官提醒,“从本案可以看出,被告人是在非法获取了被害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后,进而实施犯罪,所以提醒广大市民,个人信息一定要妥善保管,切不可随意泄漏。”
钟锦鸣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