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时不在场的嫌疑人,“非自愿”认罪认罚
焦点
2025-01-17 01:45:34
0
四川绵阳一家快餐店内,盗窃工作人员放在收银台的嫌疑手机被盗。
事情发生在2019年11月10日。非自愿报警后,盗窃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嫌疑一个登记身份为付某的非自愿“00后”,他在盗窃手机后,盗窃进入附近一家网吧。嫌疑
半年后,非自愿付某被抓,盗窃他向公安机关表示认罪认罚。嫌疑2020年6月15日,案件移送至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进展到这里,看上去似乎是件简单的盗窃案。不过,检察官发现了异常,付某的供述与被害人表述不一致。之后,付某坦言,案发时自己不在当地,之所以“供述”盗窃经过,是因为不清楚被定罪的后果,因为侦查人员告诉他,“事情不严重,赔钱就可以回家,否则将被关押”。
2024年6月13日,最高检将此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并指出:办理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加强对侦查活动合法性和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监督,防止出现违背意愿的认罪认罚。
不起诉决定
2020年6月22日,涪城区检察院第一次讯问付某时,与在侦查阶段一样,他认罪认罚,还在第二天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反常的是,讯问后,付某多次给承办检察官打电话,了解定罪处罚的法律